• 阿連教練的私人教練課|永和健身教練、永和自由教練、籃球體能訓練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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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連教練的私人教練課|永和健身教練、永和自由教練、籃球體能訓練師

願景:不論是生活還是身體,一起變強變好吧!

不少上過課的學生都反映:吃得更香、睡得更好、體態也跟之前不同了,更貼近他本來對自己的期望。
教練專長:#肌力體能 #體態優化 #新手健身 #動作評估檢測 #運動表現
NT$1,350~NT$10,000
商品編號: liencpt02
供貨狀況: 尚有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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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

教練資料

  • 性別:男教練,可教男性或女性學員
  • 服務區域:新北市
  • 授課語言:中文、台語 Taiwanese

 

教學經歷

嗨我是阿連,目前是新北市永和/中和區自由健身教練。訓練以功能性、全身連動及整合性、運動表現為主。

本身喜歡打籃球,但後來受大傷,休息了一年半,也是此時開始接觸重訓,後來透過基礎的重訓將腳的大傷練回傷前70-80%的水平。

但越往大重量走,發現身體的活動度漸漸限縮,反而因此累積了一些重訓常見的傷害,便開始尋找不同的訓練模式。

於是我的訓練從前期偏「健力練法」,慢慢轉向「傷害預防」及「運動表現強化」。

運用此模式訓練了半年左右,在籃球場上的表現如衝刺、橫移及做一些較有難度的動作時甚至比傷前還要好上許多(隊友認證XD),後來便專注在這類訓練,目標是身體越練越靈活,且在正確的方式下去增加強度(重量、姿勢技巧、靈活度)。

目前學生多是上班族或籃球運動員,自認教學風格偏嚴,有不少學生反應上完課不自覺解決了失眠的問題XDD。

看到一個人從無到有,透過運動回頭影響生活,讓生活品質更好(也有學生說是因為課太嚴厲所以覺得上班變輕鬆XD),覺得沒運動身體就怪怪的,或是運動員回饋運動表現明顯提升,都是我教學時成就感的來源。

 

證照與研習經歷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健身運動協會 體適能健身C級指導員
  • FMK 基礎動作模式肌肉動力學
  • KAT-CPT 個人教練研習72小時
  • KAT-呼吸優化研習
  • KAT-運動員下肢傷害預防研習
  • ShowFit-功能性臀部訓練L1

 

規格說明

健身遊牧教練課程合作同意書

教練合作書

本契約簽訂前,於七日前經甲方審閱。

立契約書人

購買課程服務之客戶(簡稱甲方)
遊牧體能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於乙方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服務項目

甲方同意購買乙方所提供之服務:1v1肌力訓練

第二條  課程費用

每堂課程原價為新台幣 1,600元,場地入場費另計。

第三條 健康聲明

1. 學員需為自身健康狀況負責,若有慢性疾病請先遵循醫師指示後方能進行訓練。
2. 運動過程中需自行注意留意身體狀況,若有任何不適需立即告知教練並停止訓練。
3. 每次課程前請確認無下列症狀後方能進行運動:
 1). 醫生是否告訴您,您的心臟有些問題,您只能作醫師建議的運動? 
 2). 當您活動時,是否會有胸痛的感覺? 
 3). 過去幾個月以來,您是否有在未活動的情形下出現胸痛的情況?
 4). 您是否曾因暈眩而失去平衡或失去意識的情況?
 5). 您是否有骨骼或關節的問題,且可能因活動而更惡化?
 6). 您是否有因高血壓或心臟疾病而必須服藥(醫師處方)?
 7). 您是否知道您有任何不適合運動的原因?
4. 請於課程前30-60分鐘做適量的飲食,請勿空腹運動或過飽足時運動。

第四條 課程請假

甲方若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課程,應於原訂課程開始前至少十二小時,主動通知乙方,並協調更改課程日期與時間。
如甲方未依前項規定提前通知,須於補課前繳交每次新臺幣四百元之場地使用費,始得安排補課。若甲方未繳納該筆費用或未於3日內重新約課,則視為已完成一堂課程。
若甲方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下列任一事由,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辦理課程暫停,暫停期間無需繳交課程費用,且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一、因傷病或身體不適,經醫師建議暫停運動者。
二、需履行兵役義務,致難以繼續上課者。
三、因懷孕、育嬰或照顧直系親屬,無法持續上課者。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一級開設,且發生社區感染之情形。

第五條 乙方服務變更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時間、課程地點如有異動,須事先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進行通知並取得甲方同意,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二十四個小時以上。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三日內提供甲方同意之補課方案。
若乙方變更服務內容未取得甲方同意導致契約終止,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六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七條 終止合約

甲方於課程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一) 應退餘額之計算,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二) 已使用之課程服務因方案不符合多堂數優惠價,將以原價1,800元計算。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 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甲方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時,即生效。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通知後15日內將應退款項匯甲方指定金融機構帳號。若乙方延遲退款,得計算利息。

第八條 課程轉讓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內容不因讓與受影響。 
甲方須支付乙方新台幣壹千元課程轉讓手續費。

第九條 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第十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十一條 肖像權使用同意

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課程期間進行拍攝、修飾、使用、公開展示本人之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但僅作為課程紀錄與教學使用,乙方不得將照片用於任何廣告行銷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臉書、IG等社群媒體)。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三條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四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運送方式

約課程流

  1. 請先線上完成課程結帳
  2. 請私訊健身遊牧官方Line ID @gymno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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