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週期訓練」
當初得知親姐姐要備孕,身為健身教練的我馬上報名了孕婦訓練的相關課程。
從備孕到懷孕9個月,每個星期兩次的訓練我都全程陪伴,也制訂完整的全身訓練課表,及身體不適的預備方案。
孕婦重要的核心也是每次都會訓練的項目,給她最有效又安全的訓練。 訓練讓懷孕後期少了很多腰部及下肢的不舒服,也讓姐姐生產順利。
讓學員「習慣健身、愛上運動」
一位剛結束兩年教練課合約的文字作家,透過親友介紹找到了我。她說她熱愛美食,希望我可以在美食及訓練裡取得平衡平衡。
在了解訓練程度,聚焦減脂、提升心肺能力的訓練目標後,我重新設計訓練課表,把運動頻率拉高,並加入間歇訓練。
配合度高又自律的她,短短不到兩個月,就學員停滯已久的脂肪量,大幅度減少了2公斤!
我也能從平常的訓練回報訊息,感受到她的持之以恆跟健身習慣養成,更找到了美食與訓練的美妙平衡。
我們的計畫持續進行中,也希望未來能陪伴更多學員有效訓練、開心生活。
教練合作書
本契約簽訂前,於七日前經甲方審閱。
立契約書人
購買課程服務之客戶(簡稱甲方)
遊牧體能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於乙方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服務項目
甲方同意購買乙方所提供之服務:1v1肌力訓練 加強方案
第二條 課程費用
每堂課程原價為新台幣 1,800元,包含場地費。
優惠價格:1,600(含場地費)/堂(每週排課2堂,須於6週內上完)。
第三條 健康聲明
1. 學員需為自身健康狀況負責,若有慢性疾病請先遵循醫師指示後方能進行訓練。
2. 運動過程中需自行注意留意身體狀況,若有任何不適需立即告知教練並停止訓練。
3. 每次課程前請確認無下列症狀後方能進行運動:
1). 醫生是否告訴您,您的心臟有些問題,您只能作醫師建議的運動?
2). 當您活動時,是否會有胸痛的感覺?
3). 過去幾個月以來,您是否有在未活動的情形下出現胸痛的情況?
4). 您是否曾因暈眩而失去平衡或失去意識的情況?
5). 您是否有骨骼或關節的問題,且可能因活動而更惡化?
6). 您是否有因高血壓或心臟疾病而必須服藥(醫師處方)?
7). 您是否知道您有任何不適合運動的原因?
4. 請於課程前30-60分鐘做適量的飲食,請勿空腹運動或過飽足時運動。
第四條 課程請假
甲方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須事先通知請假或變更課程之日期、時間,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12個小時以上。甲方未依前項約定之時間方式通知達第二次時,每次需補繳四百元之場地費後方能補課。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一、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二、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三、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
第五條 乙方服務變更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時間、課程地點如有異動,須事先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進行通知並取得甲方同意,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二十四個小時以上。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三日內提供甲方同意之補課方案。
若乙方變更服務內容未取得甲方同意導致契約終止,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六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七條 終止合約
甲方於課程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一) 應退餘額之計算,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二) 已使用之課程服務因方案不符合多堂數優惠價,將以原價1,680元計算。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 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甲方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時,即生效。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通知後15日內將應退款項匯甲方指定金融機構帳號。若乙方延遲退款,得計算利息。
第八條 課程轉讓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內容不因讓與受影響。
甲方須支付乙方新台幣壹千元課程轉讓手續費。
第九條 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第十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十一條 肖像權使用同意
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課程期間進行拍攝、修飾、使用、公開展示本人之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但僅作為課程紀錄與教學使用,乙方不得將照片用於任何廣告行銷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臉書、IG等社群媒體)。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三條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四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